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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蕭志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宇全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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