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志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宇全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