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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彥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九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思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欄第五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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