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彥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九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思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欄第五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