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彥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九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思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欄第五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