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九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思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肆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