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3號原 告 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雯樺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