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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8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841號

原告
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溪洲
被告
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建上字第三○八號及一○五年度建上字第三一○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承攬被告之「菲律賓光坦醫院增設BUS WAY 電源工程」及「菲律賓光坦醫院18F 裝修機電及空調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兩造並簽訂工程契約書2 件(下合稱系爭契約),被告於訂約時支付原告25 %之現金票為定金,原告則同時開立同額本票2 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以作為保證票,嗣原告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應已消滅而不存在,被告本應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詎被告竟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234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語。是系爭工程是否已完工,為原告前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亦為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建上字第308 號及105 年度建上字第310號(下稱前案)審理中,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0頁),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105 年度建上字第310 號民事案卷核閱無訛,是本件系爭本票債權是否不存在,確以前案法律關係為據,為免證據重複調查及訴訟程序之浪費,並求裁判之周全,與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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