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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李宜娟

  • 當事人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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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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