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