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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4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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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原告
王莊翠雲
原告
林世揚
原告
林美利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貳仟伍佰肆拾元,尚欠壹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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