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4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翰
- 訴訟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 原告
- 王莊翠雲
- 原告
- 林世揚
- 原告
- 林美利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貳仟伍佰肆拾元,尚欠壹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