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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黃河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678號原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被   告 黃河銘 黃冠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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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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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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