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68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680號

上訴人
宏觀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禾豐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