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75號
- 原告
- 劉炳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