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郭麗萍
- 原告劉炳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75號原 告 劉炳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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