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955號原 告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吉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出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昀彤 訴訟代理人 蔣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