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出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昀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790元, 應徵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