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上 訴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李世銘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