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 上訴人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李世銘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