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312號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