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3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