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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

原告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被告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婷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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