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
- 原告
-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煥達
- 被告
-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婷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