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原 告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被 告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婷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