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8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朱萬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5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 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