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