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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0號

上訴人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上列上訴人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此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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