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義益 被 告 王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