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6739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吳美瑩 被 告 鼎禾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魏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鼎禾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租賃標的物返還予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七,由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玖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鴻興當鋪前與原告簽立營業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承租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系爭租賃物),租賃期間自民國103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約定出租人每月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公司新臺幣(下同)1,800 元之租金,另約定由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提供上開租賃物之供應品,並依影印張數計費,每月為1 期,每期基本費用200 元,兩造並於系爭契約第6 條第1 項前段約定,承租人如為法人,其依契約所生之債務,承租人之負責人負連帶責任。嗣系爭契約於104 年4 月1 日經鴻興當鋪移轉予被告鼎禾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鼎禾公司),原告震旦開發公司並將上開器材提供予被告使用,詎被告自第31期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及計張費用,經原告震旦開發公司於106 年10月17日及原告震旦行公司於106 年9 月19日以存證信函函催被告給付,均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契約第5 條約定提前終止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公司租金32,400元(含已到期未繳租金1,800 元×8 期=14,400元、 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1,800 元×10期=18,000元 ),暨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行計張費用3,600 元(含已到期未繳計張費用第31期至第38期共1,600 元、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額之違約金200 元×10期=2,000 元)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鼎禾公司應返還原告震旦開發公司系爭租賃物。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公司32,400元,及其中14,4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公司3,600 元,及其中1,60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震旦開發公司部分: 1.經查,原告震旦開發公司主張被告自第31期起未付租金及計張費用,迄今尚欠8 期租金等事實,業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營業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租賃移轉協議書、租賃顧客合約明細表、出貨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市府郵局第000864號及桃園茄苳郵局000662號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4頁背面),自堪信原告震旦開發公司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既有積欠1 期以上租金之情事,經原告震旦開發公司於106 年10月17日掛號寄送臺北市府郵局第000864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3 日內清償,依系爭契約第6 條第1 項後段約定,以掛號付郵時視為已送達,且被告仍未清償,則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1 項之約定,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與被告間之系爭契約,於106 年10月20日即發生終止效力。復依系爭契約第6 條第1 項中段之約定,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或計張費用,應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日以週年利率8%加計遲延利息之約定,則原告震旦開發公司主張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2 項、第3 項約定,被告應連帶給付系爭租賃物已到期未繳之第31期至第37期租金共計12,600元(計算式:1,800 元×7 期= 12,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06 年11月25日(見本院卷第2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被告鼎禾公司並應返還原告震旦開發公司系爭租賃物,自屬有據。 2.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違約金之酌減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參照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807號、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意旨)。又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查本院審酌系爭契約租期長達4 年,系爭契約未到期期數之比例將近1/4 ,原告震旦開發公司以相當於未到期租金計算之違約金為18,000元,尚嫌過高,殊非公允,爰參酌財政部網站公布之影印機出租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9」、「費用率39」、「淨利率30」,認定每期違約金應以租金金額之30/69 (即淨利率佔毛利率之百分比)計算為妥適,則原告震旦開發公司所得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系爭契約剩餘期數即第38期至第48期共11期,以每期1,800 元之30/69 計算,共計8,609 元(計算式:1,800 元×30/69 ×11 =8,60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基上,原告得請求系爭契約之違約金為8,609 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予駁回。 ㈡原告震旦行公司部分: 1.原告震旦行公司主張被告積欠系爭租賃物第31期至第37期已到期未繳交之計張費用,經原告震旦行公司於106 年9 月19日掛號寄送桃園茄苳郵局第000662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3 日內清償,而被告仍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出貨單、營業型租賃契約書、電子發票證明聯、桃園茄苳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為證(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4頁背面),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公司計張費用1,400 元(計算式:200 元×7 期=1,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06 年11月25日(見本院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2.至原告震旦行公司主張被告尚應連帶給付第38期至第48期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額之違約金等情,惟衡酌兩造實際履約情況、原告震旦行公司因此所受損害及被告如能履約,原告震旦行公司可享之利益等一切情狀以觀,認原告震旦行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開違約金實屬過高,應予酌減為1,200 元(即計張基本費用6 倍,200 元×6 倍=1,200 元)為適當 。 五、綜上所述,原告震旦開發公司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209元(計算式:已到期未繳租金12,600元+相當於未到期租金之違約金8,609 元=21,209元),及其中12,600元自106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震旦行公司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00 元(計算式:計張等費用1,400 元+違約金1,200 元=2,600 元),及其中1,40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亦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 │品名 │廠牌 │機型 │備註 │ ├────────┼───┼──────┼───────────┤ │25CPM 數位影印機│SHARP │M-SH-ARM258 │機號:0000000Y含雙面送│ │ │ │ │ │稿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