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原 告 趙崇伶 被 告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定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