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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1號

原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被告
旺角百貨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廖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兩造間不動產租賃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何以原告主張105年5月19日所匯105年5月16日至105年6月15日間之租金為14萬元?又請求返還溢付租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二)原告主張營業損失部分所提原證8與原證10如何相互勾稽,請詳述說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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