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1號
- 原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穎
- 被告
- 旺角百貨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廖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兩造間不動產租賃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何以原告主張105年5月19日所匯105年5月16日至105年6月15日間之租金為14萬元?又請求返還溢付租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二)原告主張營業損失部分所提原證8與原證10如何相互勾稽,請詳述說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