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晉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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