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