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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抗告人
即原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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