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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原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被告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移送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已繳納抗告費用共計2,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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