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被 告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移送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已繳納抗告費用共計2,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