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 原告
-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晉頡
- 被告
-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移送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已繳納抗告費用共計2,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