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 原告
-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重熙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樂律師
- 被告
- 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萬9760元。原告僅繳納18萬676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