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重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