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