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上 訴 人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被 上訴人 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於同年10月5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