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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卷附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票款,訴訟標的為票款請求權,又系爭支票載付款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故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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