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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5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69號

原告
山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告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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