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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原告
佑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琇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里斯商可爾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可爾絲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可爾絲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04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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