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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若萍

原告
德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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