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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鄧德倩

  • 當事人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6號原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源 陳炳宏 被   告 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段一小段132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炫 訴訟代理人 張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是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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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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