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6號原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源 陳炳宏 被 告 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段一小段132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炫 訴訟代理人 張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是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