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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87號

返還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另果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5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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