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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0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089號

原告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誠方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萬7,536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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