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0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089號
- 原告
-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木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誠方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萬7,536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