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095號原 告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琴 訴訟代理人 王佳琪 陳進盛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訴訟代理人 蔣家琳 陸慧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