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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4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403號

上訴人
旭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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