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倩瑜 張發揆 李偉新 陳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騰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志盛及林筱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00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3萬8,300元-勝訴部分4萬7,000元=19萬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