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3721號原 告 王茜 被 告 瑪莉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瑪莉可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家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若第一項被告瑪莉可國際有限公司已為給付時,就其給付範圍內,第二項被告劉家維得免為給付義務。 若第二項被告劉家維已為給付,就其給付範圍內,被告瑪莉可國際有限公司免為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瑪莉可國際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被告劉家維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瑪莉可國際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劉家維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瑪莉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瑪莉可公司)前邀同被告劉家維及原告為連帶保證人,與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簽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據),約定被告瑪莉可公司向台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5日 起至105年6月5日止。豈料,被告瑪莉可公司並未如期償還 借款,嗣由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代償被告瑪莉可公司所欠台新銀行之上開借款債務,並自台新銀行受讓上開借款債權,其後,被告瑪莉可公司仍積欠中租迪和公司25萬0,500元未償還,因原告為上開借款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故原告已於104年8月10日向中租迪和公司清償25萬0,500元,中租迪和公司並簽發免除保證責任證明 書(下稱系爭免責證明書)予原告,故依民法第749條、第 280條及第281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所清償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80條前段及第2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人向債權 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故連帶保證人就其與主債務人之關係,仍不失為保證之一種,非無民法第749條之適用,經向債權人為清償 後,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其清償之限度內,仍移轉與連帶保證人,其自得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向主債務人全部求償。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而依民法第748條規定應連帶 負保證責任者,保證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保證人同免責任時,依同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該清償之保證人得向他保證人求償之分擔部分,係指保證人間內部分擔之部分而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則無分擔部分可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8號裁判意旨可參)。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系爭免責證明書及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49條、第280條前段及第28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4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