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 原告
- 七常消毒社即林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