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原 告 七常消毒社即林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