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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七常消毒社即林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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