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792號
- 原告
- 台北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鋼
- 訴訟代理人
- 盧金英
- 被告
- 儷夏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舜絜
- 被告
- 新站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鍚川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