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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王吉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賴姿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