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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林家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義彬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繳裁判費16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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