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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訴訟代理人
顏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為撤銷判決,顯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本訴部分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9000元,是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15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反訴部分原判決駁回上訴人8 萬4000元之請求,上訴利益金額8 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990元(計算式:2490元+1500元=3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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