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庭榕
- 訴訟代理人
- 顏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為撤銷判決,顯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本訴部分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9000元,是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15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反訴部分原判決駁回上訴人8 萬4000元之請求,上訴利益金額8 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990元(計算式:2490元+1500元=3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