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陳瑜
- 當事人天禾傳媒娛樂有限公司(原名:天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4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禾傳媒娛樂有限公司(原名天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承志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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