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陳瑜
- 當事人高煌堯、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原 告 高煌堯 被 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7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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