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 原告
- 高煌堯
- 被告
-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7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