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高煌堯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原   告 高煌堯 被   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7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