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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原告
高煌堯
被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7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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