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煌堯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