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培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煌堯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
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