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7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信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仲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昱毅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