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郭力菁

  • 當事人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原   告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謙 原   告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瑄 原   告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均 原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約終止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給付租約終止金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270,001,29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 106年6月1日以書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第81至82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福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