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125號
- 原告
- 王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蘇逸秋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